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826號
KSDV,104,司促,15826,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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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82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王鴻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叁拾
  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
  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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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