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楊圖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陸萬捌仟伍佰零捌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延滯當期(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延滯連續二個
月,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第三個
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違約金最高以
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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