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678號
KSDV,104,司促,15678,201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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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7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韻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伍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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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