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7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韻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伍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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