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22號
ILDV,106,訴,222,20170823,2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姵妡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謝志遠
      謝雯惠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阮翠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22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然未
據繳納上訴費。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業經本院裁定在案,上訴利益即為36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