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632號
KSDV,104,司促,15632,201505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3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楊嘉正
債 務 人 陞鴻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清塗

債 務 人 施錦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叁拾萬捌仟陸佰捌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