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0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代 理 人 劉傑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凃美岑、凃正德、凃麗嬌、凃碧珠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凃邱對繼承系統表及向彰化地方法院查詢其繼承有無拋
棄繼承之函文及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原債務人凃碧樂死亡時,應由其母繼承,其母死亡後始由其
母之繼承人繼承,則其母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死亡
,則請求逾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之規定範圍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