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595號
KSDV,104,司促,15595,201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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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9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茄萣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顏江漢
債 務 人 蔡明山
債 務 人 蔡明進
債 務 人 梁蔡美雲
債 務 人 許蔡秋霞
債 務 人 蔡美花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明玉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其逾期利息部
  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其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其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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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