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9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茄萣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顏江漢
債 務 人 蔡明山
債 務 人 蔡明進
債 務 人 梁蔡美雲
債 務 人 許蔡秋霞
債 務 人 蔡美花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明玉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其逾期利息部
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其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其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