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90號
債 權 人 林美真
上列債權人與蘇輝全、烱揚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究為何人(依台端原因及事實理由所為債務人蘇
耀全,惟依提出之借據所載,借款人為烱揚實業有限公司,
如為蘇耀全,則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定有明文
。依台端提出之借據未載有清償日,則請求自民國101 年2
月13日或102 年7 月5 日起計算之利息之依據為何?另究若
干金額自民國101 年2 月13日起計算利息,若干金額自102
年7月5日起計算利息,請一併陳明。
三、蘇輝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烱揚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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