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29號
債 權 人 呂振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佳蓉( 原名:劉美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台端原因及事實欄所陳之第27會及請求之金額新台幣30萬元
,計算式為何?
三、債務人劉佳蓉( 原名:劉美枝)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