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號
原 告 游揮雄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林忠賢
林秀榿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文崢
被 告 林金男
訴訟代理人 林媖蘭
林文毅
林昆賢
周玉婷
被 告 陳建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下 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二、原告應提出與聲明內容相符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