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號
ILDV,106,訴,18,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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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號
原   告 游揮雄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林忠賢 
      林秀榿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文崢 
被   告 林金男 
訴訟代理人 林媖蘭 
      林文毅 
      林昆賢 
      周玉婷 
被   告 陳建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下 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二、原告應提出與聲明內容相符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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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