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12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柏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玖仟壹佰肆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柏洲於民國96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4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898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黃柏洲於民國98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4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2064元及費用40954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
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
,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512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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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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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柏洲 456│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30281│0000000000│04月17日起 │ │點二九 │
│ │元 │809 │ │ │ │
├──┼───┼─────┼──────┼──────┼───────┤
│ 002│新臺幣│黃柏洲 463│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330000│0000000000│04月17日起 │ │點九九 │
│ │元 │808 │ │ │ │
├──┼───┼─────┼──────┼──────┼───────┤
│ 003│新臺幣│黃柏洲 463│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634243│0000000000│04月17日起 │ │ │
│ │元 │80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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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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