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70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林彥甫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歐淑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依信用卡帳務資料查詢違約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已計入總額 ,則再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二、提出債務人歐淑萍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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