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070號
KSDV,104,司促,15070,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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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7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彥甫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歐淑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信用卡帳務資料查詢違約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已計入總額
  ,則再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提出債務人歐淑萍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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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