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66號
債 權 人 盧丁嘉
債 務 人 王淑靜
債 務 人 陳柏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⑴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⑵新台幣壹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