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32號債 權 人 大立奇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秀英債 務 人 顏正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正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顏正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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