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932號
KSDV,104,司促,14932,2015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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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32號
債 權 人 大立奇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秀英
債 務 人 顏正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正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顏正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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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