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87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滕培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滕培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事實理由所載「自民國95年2 月起自繳款截止翌日起計收
三個月之違約金」,而依滯納利息款明細所載已於民國95年
2 、3 月收取新台幣96元及600 元之違約金,則本件請求新
台幣1200元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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