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87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滕培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
新台幣陸萬叁仟伍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循環利息,暨三
個月共計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