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63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莊正文
債 務 人 陳英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叁仟柒佰陸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聲請更正狀所
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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