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35號債 權 人 許玉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余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原債務人鄭文豐怠於行使權利,致危害聲請人債權情事 之證明文件(台端104 年4 月15日陳報狀並未檢附相關附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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