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335號
KSDV,104,司促,11335,2015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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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35號
債 權 人 許玉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余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債務人鄭文豐怠於行使權利,致危害聲請人債權情事
  之證明文件(台端104 年4 月15日陳報狀並未檢附相關附件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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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