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025號
KSDV,104,司促,11025,2015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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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5號
債 權 人 博源家堡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孔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文發即千鈺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 民國104 年3 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104 年4 月2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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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