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收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05號
KSDV,103,訴,505,2015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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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大豐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柚同間因請求給付代收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
件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人民幣861,111 元,依兩造
於本院審理時所合意之匯率即人民幣對新台幣為1 :5.043 元換
算為新臺幣4,342,583 元(計算式:人民幣861,111 元×5.043
=新台幣4,342,58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66,0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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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