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233號
KSDV,103,訴,2233,2015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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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南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農家好生技有限公司江秀玉黃永昌
返還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 元,應繳
裁判費為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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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農家好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