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208號
KSDV,103,訴,2208,2015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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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立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4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
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萬1,188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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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