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立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4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
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萬1,188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