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13號
原 告 尤永利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被 告 邱登復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於民國104 年5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但就本件被告使用之鐵皮屋興建時點仍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6 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