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350號
KSDV,103,司執消債更,350,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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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愛玲
代 理 人 王家鈺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自行租屋居住,房屋每月新台幣(下同)5,000元,另 需與手足共四人負擔居住於新北市無工作收入之母親李汪明 珠之扶養費。次查,債務人任職於人力派遣公司,為派遣工



,民國103年8月更換工作單位至台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 公司,依據103年9月至12月薪資單觀諸,扣除勞健保費等其 他必要扣項後之實際可支配收入為26,535元,以上有戶籍謄 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04年1月20日陳報狀 陳報之租賃契約書、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薪資單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8,83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原名下車號為6721-JS自小客 車已於97年5月5日回收,並已繳回牌照,此有債務人104 年1月20日陳報狀提出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費機動車輛回 收查詢、車輛異動登記書等附卷可稽,現名下無財產,故 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 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 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獨自租屋,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 出約為13,768元,依據高雄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標準,本院認宜以13,500元為上限始為合理。 ㈢另債務人陳報負擔母親扶養費為2,000元,依據新北市104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是屬合理。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8,83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 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 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聯邦商業銀行 │ 471715 │ 18.28% │ 1614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0000000 │ 69.57% │ 6143 │
├──────────┼──────┼─────┼──────┤
│萬榮行銷公司 │ 83101 │ 3.22% │ 285 │
├──────────┼──────┼─────┼──────┤
│良京實業公司 │ 78474 │ 3.04% │ 268 │
├──────────┼──────┼─────┼──────┤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26014 │ 1.01% │ 89 │
├──────────┼──────┼─────┼──────┤
│鈺富資產管理公司 │ 125958 │ 4.88% │ 431 │
├──────────┼──────┼─────┼──────┤
│債權總額 │ 2,580,139 │每期金額 │ 8,830 │
├──────────┼──────┼─────┼──────┤
│清償成數 │ 約24.64% │清償總額 │ 635,76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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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