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332號
KSDV,103,司執消債更,332,201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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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忠賢
代 理 人 洪千琪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69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自陳以駕駛計程車為業,計程車靠行於豐鑫交通有限公 司,加盟台灣大車隊,每月營業收入扣除成本後之淨收入約 為新台幣(下同)22,000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行照駕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豐鑫 交通有限公司證明書、台灣大車隊隊員帳款明細表、切結書 (消債更卷第101-110頁)、債務人民國103年11月19日陳報 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96期清償, 每期清償17,500元,債務人並自願於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 始撤銷不動產之更生登記。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債務人其名下有位於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及其上建號856號之建物(前曾信託予債務人之姐徐 台元,嗣後債務人已於104年1月21日自行辦理塗銷信託登 記),該不動產價值依據債務人提出104年2月21日之鑑價 報告書(鑑定人:鄭文生建築師&郭益廷建築師事務所) ,價值約2,017,000元,不動產上設定有第一順位抵押權 人陽信商業銀行,債務人尚積欠之抵押借款金額為351, 884元,是債務人名下不動產扣除第一順位抵押權債權後 之餘值約為1,665,116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 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9249 元,另有房屋貸款6,000元元(子女扶養費因其子即將大 學畢業,不再列計),依據高雄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標準,宜以13,000元為上限。
㈢債務人每月餘額雖僅9,000元,惟具狀表示日後房屋貸款 將由家人負擔,並願延長工作時數,增加夜間駕駛計程載 客時間以增加收入,故無更生方案履行不可能之問題。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17,5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 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 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96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聯邦商業銀行 │ 0000000 │ 27.02% │ 4729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898385 │ 14.75% │ 2581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0000000 │ 17.01% │ 2977 │
├──────────┼──────┼─────┼──────┤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739424 │ 12.14% │ 2124 │
├──────────┼──────┼─────┼──────┤
│祈福資產管理公司 │ 82683 │ 1.36% │ 238 │
├──────────┼──────┼─────┼──────┤
│杜拜資產管理公司 │ 784674 │ 12.88% │ 2254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903967 │ 14.84% │ 2597 │
├──────────┼──────┼─────┼──────┤
│債權總額 │ 6,090,656 │每期金額 │ 17,500 │
├──────────┼──────┼─────┼──────┤
│清償成數 │ 約27.58% │清償總額 │ 16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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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
│1.債務人自願於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始撤銷不動產之更生登記。 │
│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 │
│ 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
│ 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
│ 理相關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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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