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2年度,16號
KSDV,102,醫,16,201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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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16號
原   告 郭政茂 
      徐素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肇隆 
      羅崇杰 
      劉柏屏 
      盧建璋 
      高常發 
      李易濰 
      曾亮節 
      李子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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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