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16號原 告 郭政茂 徐素菊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肇隆 羅崇杰 劉柏屏 盧建璋 高常發 李易濰 曾亮節 李子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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