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訴訟代理人 宋芬芳
關 係 人 尚鑫營造有限公司
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康清敬律師為尚鑫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81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尚鑫營造有限公司滯欠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35,980,061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因該公司 為1 人公司,且業經高雄市政府命令解散在案,負責人胡金 彪於民國100 年2 月17日去世,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致該 公司之清算程序無法進行,爰依公司法第80條規定請求選派 會計師、律師或胡金彪之親屬擔任清算人,以利進行清算承 序等語。
三、聲請人業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及 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本院認聲請為有理由,本院原選派胡 金彪之兄長胡明虎為清算人,惟因胡明虎嗣陳明不願就任, 經本院徵詢康清敬律師之意願,其表示願意擔任,爰改派康 清敬律師為該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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