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34號
KSDV,101,重訴,134,2015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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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4 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楊春梅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鬧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11 條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就分割標的即高雄市○○區○里段○0000○0000○0 地號
土地之應有部分各為26480 之8208,是其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應為
新臺幣(下同)11,686,171元【計算式:(面積合計8378㎡×公
告土地現值4500元)×原告應有部分8208/26480=11,686,171元
】。是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686,171元,應繳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172,3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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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