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9號原 告 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武能訴訟代理人 黃福卿律師被 告 周村來 薛西全 林敏澤 楊四海 陳石城 石漢燁 陳增培 吳劍秋 王連中 王福增 黨祥麟 張子驤 王建臣 鍾爾鼎 吳富美 柳雪生 王逸民 吳恭庠 蔣汝欽 陳益民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複 代理人 董志鴻律師被 告 劉俁 李志清(李鄭雪英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和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張茹棻 法 官 張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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