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敏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聲
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Nizhi」商標音箱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敏綜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Nizhi商標音箱1件係侵害商標權 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 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 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03年度偵字第166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Nizhi 」商標音箱1件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品,有鑑定報告(警卷 第10頁)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