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照興
上列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照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 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3月、2月、1年2月確定,並 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入監執行,茲因核准假釋假釋在案, 由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39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 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再經法務 部於104年5月1日重新審核,認縮短刑期行滿日期為104年9 月3日,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