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秩字,90年度,58號
KSEV,90,雄秩,58,2001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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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五八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張乃心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高市警
三(壹)分刑字第三六四一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張乃心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柒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張乃心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二十二時二十分許。(二)地點: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四一號。(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台幣伍仟元之代價,與男客陳文斌姦。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男客陳文斌於警訊之供述。
(三)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四)經被移送人簽認之營業場所現場檢查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甯 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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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