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文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聲
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文裕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物品,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 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所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認前經判決確定以103年度偵字第28665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前開案件扣 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品,有鑑定報告(警 卷第24、32、34至35、37、43、58頁)在卷可稽,是依商標 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故本件聲請核與 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
│1 │仿冒「HTC」商標行動電話 │2件 │
├──┼─────────────────┼────┤
│2 │仿冒「HTC」商標行動電話傳輸線 │70件 │
├──┼─────────────────┼────┤
│3 │仿冒「HTC」商標行動電話充電座 │40件 │
├──┼─────────────────┼────┤
│4 │仿冒「APPLE Logo」商標傳輸線 │40件 │
├──┼─────────────────┼────┤
│5 │仿冒「SAMSUNG」商標行動電話充電座 │40件 │
├──┼─────────────────┼────┤
│6 │仿冒「KINGSTON」商標記憶卡 │50件 │
├──┼─────────────────┼────┤
│7 │仿冒「KINGSTON」商標記憶卡貼紙 │160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