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三九號
原 告 益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書記官 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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