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828號
KSDM,104,審易,828,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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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8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嘉緯
選任辯護人 蔡浩適律師
被   告 楊偉杰
      林鴻銘
      彭啓晟
      郭子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嘉緯楊偉杰林鴻銘彭啓晟郭子揚因詐欺 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 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同案被告何嘉章林佑軒陳呂億江崴霖陳圳煇黃允騰廖俊凱、朱 毓融、曾芳亭等人被訴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曾建豪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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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