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8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嘉緯
選任辯護人 蔡浩適律師
被 告 楊偉杰
林鴻銘
彭啓晟
郭子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嘉緯、楊偉杰、林鴻銘、彭啓晟、郭子揚因詐欺 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 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同案被告何嘉章 、林佑軒、陳呂億、江崴霖、陳圳煇、黃允騰、廖俊凱、朱 毓融、曾芳亭等人被訴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曾建豪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