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鄭紀民、林娟秀發給支付命令(本
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經林娟秀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83,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