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89年度,3931號
KSEV,89,雄簡,3931,200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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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九三一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功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零伍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陸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功耀企業有限公司簽發,付款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 五甲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零伍佰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 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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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功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