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35號
KSDM,103,附民,135,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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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李永睿(原名李文琮)
送達代收人 黃琦雯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幸真律師
被   告 賴虹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38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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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