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聲字,104年度,54號
KSHV,104,聲,54,201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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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鄭良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第一審 敗訴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訴訟利益新台幣(下同)1,50 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又聲請人就本件侵 權行為所涉犯刑事案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基金會專用之辯護人委任狀附於刑事 卷可憑,復無其他足資認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是聲 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按之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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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