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收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42號
ILDV,106,聲,42,20170823,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宜蘭縣劉福寧公
法定代理人 劉培嘉
原   告 劉福壽公
法定代理人 劉明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被   告 林許生
訴訟代理人 林許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
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壹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核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8,684元,應徵收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10,020元。惟原告起訴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7 91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是原告就其溢繳部分 請求返還,為有理由,其溢繳裁判費1,771元(計算式:000 00-00000=1771)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