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44號上 訴 人 陳福龍被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寬永訴訟代理人 曲以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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