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3年度,123號
KSHM,103,侵上訴,123,20150521,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懷德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炤辰
指定辯護人 蔡豐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進山
選任辯護人 曾胤瑄律師
      王維毅律師
      吳麗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明志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俊樺
選任辯護人 吳保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懷德劉炤辰高進山郭明志邱俊樺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懷德劉炤辰高進山郭明志邱俊樺前 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 3 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4 年3 月25日第一次羈押 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4 年5 月25日 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104 年5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