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再抗字,104年度,5號
TNHV,104,再抗,5,2015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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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抗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呂義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核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本院所為10
4年度再抗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
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
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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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