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抗字,103年度,80號
TNHV,103,重抗,80,2015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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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抗字第80號
抗 告 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昇
代 理 人 毛麗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借款強制執
行事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103年12月5日所為聲
明異議之裁定(103年度執事聲字第107號),提起抗告,經本院
於104年3月31日裁定,惟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其應為送達
之處所,而未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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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