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3號
上訴人 吳溪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明宗等5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萬0300元;又
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律師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