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3年度,83號
TNHV,103,重上,83,2015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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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3號                                         
上訴人  吳溪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明宗等5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萬0300元;又
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律師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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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