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3年度,65號
TNHV,103,上,65,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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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再築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金龍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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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