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23號
TNHM,104,聲,323,2015051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彥棠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賴彥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彥棠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04年5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 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3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