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重更(一)字,102年度,32號
TNHM,102,金上重更(一),32,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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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32號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筠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秝蓁即李靜雪
選任辯護人 楊惠雯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琦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
上訴人
即被告 賴月女
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律師
      高華陽律師
      曾獻賜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章琳琳
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許金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
被 告 陳育珅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
被 告 吳梅邑
選任辯護人 徐朝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
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689、4996、5326、95
13、9934號;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
14830、9119、9289、16535、16536、16537、16538、18347、21
438號、96年度偵字第11768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偵字第3003號、96年度偵字第719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偵字第7982、19240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偵字第3713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126號
、96年度偵字第360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
25887、28781號、96年度偵字第1734、15907號、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609、19819號、97年度偵字第12353
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25、6032號、97年
度偵字第770號;本案及併案,詳如附表一所示),提起上訴,
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育珅吳梅邑陳筠臻、李靜雪、林琦惢賴月女章琳琳許金葉部分,均撤銷。
陳育珅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謀買賣證券、高買證券及操縱證券價格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吳梅邑陳筠臻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詐偽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李靜雪、林琦惢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詐偽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賴月女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章琳琳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許金葉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事 實
一、陳育珅(於民國《下同》9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12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1 年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係聖堡威廉吸金集團(下稱 該集團)首腦,自稱老闆、統帥、「BOSS」,主導該集團之 吸金策略;張臆泳(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 確定)係集團「中央管理處」主席,綜理「陳系」、「沈系 」二大系統,且經由陳育珅挹注財力進而擔任清三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清三公司)總經理;陳佩綺(業已潛逃出境 ,通緝中)係陳育珅之胞姊,與沈愛金(原名沈湘沄,業經 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緩刑三年確定)分任集團副主 席,負責綜理「陳系」與「沈系」二大系統之吸金業務;吳 梅邑(代號「小魚」)係陳育珅之女友,陳筠臻(代號「小 律」)係陳育珅之堂妹,均為陳育珅之貼身親信,二人分別 擔任該集團陳系、沈系二大系統之會計,負責收取投資人繳 交之資金,上繳陳育珅;二人且為陳系、沈系二大系統之「 股務大臣」,經由網際網路奇摩家族網頁、MSN或電話等下 達陳育珅指示之每檔股票檔期、每股買進價格及預計獲利等 不實資訊,並於檔期結束時虛偽回報股票交易獲利情形;章



琳琳原係華氏鼎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氏鼎投 顧)幹部,於94年10月間陳佩綺出境潛逃後,擔任陳育坤之 特別助理,負責聯繫及整合旗下各投顧公司之業務及處理投 資人退款要求;李誌丞係該集團「中央管理處」之「戰情中 心主任」(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減為有期徒刑 七月,緩刑三年確定;戰情中心設於台北市○○區○○路00 0巷0號7樓之4,以聖保威廉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 營運),專責依陳育珅之指示從事股票代操之操盤業務;邵 雪珠(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確定)係邵氏 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邵氏投顧)實際負責人, 盧明娟(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減為有期徒刑八 月,緩刑三年確定)係華氏鼎投顧實際負責人(前任負責人 係陳系副主席陳佩綺),王國庭(盧明娟之男友)為華氏鼎 投顧台南證戰中心之代操業務主任(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 一年二月,減為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陳淑麗及 吳乃一(業經原審判處陳淑麗有期徒刑一年七月,吳乃一有 期徒刑一年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九月,均緩刑三年確定)分 別係威爾森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爾森投顧) 先後任實際負責人,李靜雪係崇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崇光投顧)實際負責人,賴月女則為德聯證券投資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聯投顧)實際負責人;張永祥( 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四年確定)係天力證券 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力投顧)實際負責人,高東 花(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緩刑三年確定)係天力 證券投顧總經理,郭慧君(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 緩刑四年確定)為景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景 辰投顧)實際負責人;林琦惢係尚益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尚益投顧)實際負責人;俞秋霞、名世(又名 聖「吉吉」)二人(業經原審判處俞秋霞有期徒刑一年九 月,緩刑四年;名世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九 月,緩刑三年確定)分別係聖堡威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聖堡威廉投顧)前、後任實際負責人,名世同 時亦為沈子渝旗下最大幹部;沈子渝(原名劉沈美雀,經原 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四年確定)、許金葉恩 盛(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減為有期徒刑七月) 分別係豐朝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朝投顧)台 北分公司、台東總公司,及台中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 該集團主要成員,負責執行吸金業務及管理所屬投顧公司, 向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招攬投資,及非法從事全權委託代操業 務。




(一)緣於91年間,陳育珅以「阜東集團」為名,在全省各地違法 吸收資金高達新台幣(下同)100餘億元,前經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11月27日,以92年度偵字第618 、2157、3892號提起公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金訴 字第1號、本院9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0號、97年金上重更( 一)字第309號判決在案)。詎不知悔改,變本加厲,圖謀不 法利益,另行起意,自92年底、93年初起改以不同吸金手法 ,成立「聖堡威廉」吸金集團,擔任首腦【併案一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830號,及併案八臺灣臺南 地方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25號告訴人等之投資行為均發 生在93、94年間,非屬「阜東」集團,移送併辦意旨所載「 阜東」集團,應屬筆誤】,操控整個集團之吸金決策與掌握 資金,自居「統帥」,並以「若要拿回前次投資之資金就必 須再繼續配合從事吸金業務」等為由,要求涉有前案之張臆 泳、陳佩綺、沈愛金等人重起爐灶,分別由陳佩綺以華氏鼎 投顧為據點;張臆泳、沈愛金二人以天力投顧為據點,重行 拓展吸金業務。當時華氏鼎投顧之創始幹部尚有盧明娟、李 靜雪、邵雪珠、陳淑麗、吳梅邑等人,章琳琳亦於93年3月 間進入華氏鼎投顧任職;天力投顧創始幹部則包含沈子渝、 張永祥、林琦惢、郭慧君、陳筠臻等人,由渠等共同向社會 上不特定大眾吸收資金。陳育珅為大肆拓展吸金業務,乃於 93年間分別指示華氏鼎投顧之主要幹部邵雪珠、賴月女、李 靜雪及陳淑麗等人另外籌設邵氏投顧、德聯投顧、崇光投顧 及威爾森投顧等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並指示天力投顧之幹部 沈子渝、郭慧君、林琦惢及俞秋霞等人,分別成立豐朝投顧 、景辰投顧、尚益投顧【併案十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字第19819號併辦意旨稱「阜東」集團旗下尚益投 顧,應係「聖堡威廉集團」之筆誤】,及聖堡威廉投顧等證 券投資顧問公司據點,肩負該等投顧公司之吸金業務。93年 底,陳育珅見集團規模日益壯大,乃指派張臆泳擔任集團中 央管理處主席,旗下正式分為「陳系」及「沈系」二大系統 ,分別由陳佩綺及沈愛金擔任各該系統副主席;其中陳佩綺 所掌「陳系」,旗下有華氏鼎投顧、邵氏投顧、崇光投顧、 德聯投顧,及威爾森投顧等五家公司;沈愛金負責之「沈系 」,旗下則有天力投顧、豐朝投顧、景辰投顧、尚益投顧, 及聖堡威廉投顧等五家公司(其後尚益投顧與聖保威廉投顧 與「沈系」分家,直接受陳育珅指揮,自行獨立運作)。前 開十家投顧公司,除華氏鼎、邵氏及天力等三家投顧公司業 已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取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之許可(然未取得全權委託代客操作之許可)外;其餘七家



投顧公司,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全 權委託代客操作業務。而景辰、尚益,及威爾森等三家投顧 公司均未經公司設立登記(詳如附表二所示聖堡威廉吸金集 團組織)。陳育珅並與有犯意聯絡之林芝(業經原審判處有 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120萬元,減為有期徒刑六月,併科 罰金60萬元,緩刑二年確定)、謝顯璋(業經原審判處有期 徒刑一年,併科罰金120萬元,減為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 金60萬元,緩刑二年確定)成立國際財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國際財富投顧,林芝為實際負責人,謝顯璋係總 經理,前身係聖保威廉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直接 受其指揮,藉由林芝係香港籍背景,擴展海外業務。(二)陳育珅明知未經設立公司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營業或為法 律行為;且非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 (下稱證期局)核准,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 託代客操作業務,及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代客 操作業務不得有虛偽行為、詐欺行為及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 行為,竟與張臆泳、李誌丞、章琳琳、陳佩綺、吳梅邑、王 國庭、邵雪珠、盧明娟、陳淑麗、吳乃一、李靜雪、賴月女 、沈愛金、陳筠臻、張永祥、沈子渝、許金葉、俞秋霞、 名世、郭慧君、林琦惢恩盛、高東花、林芝、謝顯璋等 人(下稱陳育珅等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為常業,擅以公司 名義營業,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對 社會大眾為虛偽、詐欺行為等犯意聯絡,以類似老鼠會傳銷 之組織架構,大量吸收業務員並四處招攬投資人,以分層負 責方式進行吸金。陳育珅等人為招攬投資人大量吸收資金, 誆稱於每檔股票到期結算獲利後,除將獲利之一成作為中央 管理處之行政管理費用,三成作為各級幹部之獎金外,其餘 六成均歸投資人所有,並保證每檔股票均能以低於市場甚低 之價格買進,且每檔股票均能獲利等虛偽不實方法,為其宣 傳手法,由邵雪珠、盧明娟、陳淑麗、吳乃一、李靜雪、賴 月女、章琳琳、張永祥、沈子渝、許金葉、俞秋霞、名世 、郭慧君、林琦惢恩盛、高東花等人各自向下線糾集幹 部,並指示投資人交付現金給各該投顧實際負責人或匯款至 各該投顧實際負責人指定之帳戶,再由投顧負責人將資金上 繳陳育珅陳育珅並於吸金過程中,親自於臺北市環亞大飯 店、圓山大飯店、西華大飯店、遠企大飯店、天母國際會議 廳、高雄市漢來大飯店及各地多次辦理投資說明會,亦至臺 南、高雄、花蓮、台東、苗栗、羅東等地投顧分公司或辦事 處舉辦集團之「全省遠征說明會」,大肆招攬投資人,及提 供誇大不實的投資報告書、營運計畫書及證戰系統企畫書引



人入甕。陳育珅等人為招攬廣大投資人,向旗下業務幹部及 投資人稱所收資金將用於投資股市,以全權委託方式買賣股 票,依不同階段先後分為第一市場、第二市場及第三市場資 金(簡稱CTB)。利用投資人所收資金以全權委託方式代操 股票,所吸收投資人投資情形,詳如附表三所示。所謂第一 市場資金係陳育珅透過旗下十家投顧公司幹部向投資人謊稱 ,所收資金將代為購買某檔上市(櫃)斷頭股票,其操作方 式為事先告知投資人準備要購買某檔股票(陳育珅自稱係為 購買「斷頭股」),並設定買進日期、結算期間及每股價格 ,且每股價格均低於市場價格若干成,到期後再回報投資人 表示已經獲利若干,每次以1至2個月不等為1期計算獲利, 且保證可獲利百分之4至5,甚至有時高達百分8至10以上, 俟到期後則告知投資人,該資金連本帶利已直接再轉投資另 外一檔股票,並於每次到期後持續轉單,以避免投資人萌生 退場之念,並反覆操作。嗣陳育珅等人因第一市場已漸漸無 法吸收資金,乃再透過旗下投顧幹部以所謂第二市場、第三 市場名義繼續向投資人吸金,並改以1、2個星期為一期計算 獲利,到期後仍保證獲利百分之4,其他方面則與第一市場 相同,終至投資人均無法領回本利。陳育珅等人於吸金期間 ,雖然依期間先後不同,曾以前開第一市場、第二市場及第 三市場之名義,持續對外招攬投資人吸金,資金用途均聲稱 係作為買賣股票之用,惟僅結算獲利期間之長短不同而已, 即有所謂長單、短單之分,其他投資方式並無差異,其用意 僅在誘使投資人持續投資,所收資金其中約4億7千7百84萬 元流向清三公司,餘大多流向不明,陳育珅本身亦未實際從 事各該檔股票買賣之行為,且先後自94年3月8日起,由吳梅 邑、陳筠臻二人將前開方式訛詐吸收之資金計1億7千2百餘 萬元,以張臆泳名義匯入清三公司,宣稱為重建清三公司財 務而設立「清三電子營運基金」,以訛詐旗下投資人,詐得 資金或以張臆泳名義,或部分以顧問、投資人名義匯往清三 公司,若干部分由清三公司開立支票交付顧問、投資人,或 囑由吳梅邑以個人名義開立支票交付顧問、投資人,惟均未 獲兌現;於94年3、4月間假借投資「友達專案」為名,另向 投資人吸金,實則將該資金部分於94年5月31日及6月1日間 ,以股東張臆泳名義匯入清三公司,借款予清三公司,使張 臆泳成為清三公司最大債權人;於94年6月中旬,復以資金 需求不足因應為由,續向投資人吸金,部分並開立支票交付 ,惟均未獲兌現。陳育珅並安排張臆泳擔任清三公司之總經 理,以博取投資人之信任,誤以為陳育珅此舉係為使集團取 得清三公司經營權,集團將來前途無可限量,以利渠等繼續



吸金。
(三)陳育珅為擴大其吸金業務,便於指揮旗下投顧及鞏固其領導 地位,乃不定期地透過吳梅邑陳筠臻等二位股務大臣,以 電話或奇摩網站「雄霸天下」家族之帳號(即「二九(spw1 029)」(吳梅邑)、「股務大臣~律(spw1016)」(陳筠 臻)指示該系旗下投顧幹部,有關下單買賣股票之時間、股 票名稱及價格等指令,到期後各級幹部再依據吳梅邑及陳筠 臻所回報之交易股票資料,製作投資明細單交予客戶。此外 ,陳育珅亦親自透過前開網站,先後並以不同帳號「spw100 0」,名稱「天下本陣」及「活出自我」,及該網站「王道 天下」家族網主名稱「一介布衣(uyg00000)」,與「天樂 園」家族「戰情中心主任(uyg00000)」、「頭兒(bzx000 000)」、「聖戰將軍(uyg00000)」等多種名義,向各該 投顧幹部發佈不實的投資股票獲利狀況、吸金業務之拓展技 巧及吸收資金之經營策略等消息,惟實際上陳育珅未實際下 單買賣股票,期滿後,陳育珅向投資人回報之股票下單之交 易情形及報酬率亦均為虛構,自始陳育珅即以詐欺投資人之 手法以達到非法吸金之目的。陳育珅等人因其向投資人虛構 買賣股票之利潤豐厚,其詐騙初期,尚有支付股票獲利及退 還部分本金予投資人藉以宣傳,致投資人誤信該投資管道安 全無慮後,續往下線吸金,使得投入資金愈來愈多,長久下 來,陳育珅終因虛構股票獲利及本金所必須支付之金額過於 龐大,致無力負荷投資人之退款要求,因而改將投資股票之 操作期間拉長,以減少投資人將資金抽回。94年初,陳育珅 為拖延投資人蜂擁而來之退款要求,乃以所謂資金要進行「 塑身」半年為由,將部分資金停止計算獲利,並緊縮資金之 下放;於94年6月底即將到期前,更以「鎖單」方式,強制 將第一市場之資金連本帶利加以凍結1年,宣稱於95年5月31 日到期後進行結算,保證可再獲利百分之50,屆期先行歸還 獲利部分,本金部分再逐期攤還云云,反覆以此理由再度欺 騙投資人,以暫時遏止投資人退款之要求。一旦遇有投資人 不滿鎖單時,陳育珅吳梅邑陳筠臻等人則私下指示各級 幹部於面對投資人時,由幹部自行負責向投資人謊報,所繳 資金仍繼續轉單買賣股票及持續獲利中。鎖單以後,陳育珅 再以第二市場、第三市場為名,開發新市場,重新尋找新客 戶吸收資金,其資金用途及投資方式均與第一市場相同,仍 由陳育珅吳梅邑陳筠臻等人透過前開網站、MSN或電話 方式,回報給投資人虛偽不實的買賣股票交易明細及獲利情 形,期間若遇有投資人要求退款時,則由投顧公司幹部自行 負責籌款(例如以吸收新客戶上繳之資金退還予要求退款之



舊客戶,或由幹部自行墊付),陳育珅所掌握之中央管理處 則不予退款,致各投顧公司負責人及幹部以新吸收資金支付 舊客戶之退款要求。惟各投顧公司仍然無法應付投資人之退 款要求,已出現捉襟見肘之窘境。其中威爾森投顧實際負責 人陳淑麗、聖堡威廉投顧俞秋霞等人,因不堪負荷而陸續離 職,陳育珅即再指派吳乃一、名世二人分別擔任威爾森投 顧及聖堡威廉投顧之顧問,繼續接手經營吸金業務。至陳淑 麗旗下原有之客戶及投資帳目則交由賴月女接手經營。又陳 育珅經由吳梅邑陳筠臻二位會計,分向旗下投顧顧問及主 要幹部,如盧明娟、邵雪珠、李靜雪、陳淑麗、賴月女、沈 子渝、張永祥、高東花、郭慧君、俞秋霞、名世及多位主 首幹部陳麗華、高華美、周婉羽、簡麗珠、丘屘意、陳錦月 、章琳琳、林正訓、林惠櫻、曾敏惠、鍾芷蘭、莊德昌、趙 秉樺、許惠婷、徐淑珍、陳垂蓮、謝宗桔、陳韻竹、廖志仁 、許文馨吳玉鳳、陳琳潔、柯亞君、淑英、游淑惠、陳 文玲等人要求開立新的銀行帳戶,連同印鑑、存摺交由陳育 珅、吳梅邑陳筠臻使用,甚至促請投資人蔡鷹、陳清木、 許玲子、許峰彬、王淑慧、陳文淵、高語彤及邱美智等人自 行前往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交付吳梅邑陳筠臻使用,以使 顧問將所吸收之資金自行存入個人帳戶,或由投資人直接匯 往顧問帳戶,或由投資人直接匯往自己帳戶後,由吳梅邑陳筠臻二人自各該帳戶以現金方式提領,陳育珅吳梅邑陳筠臻三人即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因自己違法所得。其中主 要提供者計有:邵雪珠合作金庫銀行(下稱合庫)忠孝分行 00 00000000000號、陳淑麗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 大直簡易分行00000000000號、合庫民生分行0000000000000 號、國泰世華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 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00000號、張永祥合庫五洲分行000000 0000000號、郭慧君合庫五洲分行000000000000號、名世 合庫松江分行0000000000000號、沈子渝合庫五洲分行00000 00000000號、俞秋霞合庫五洲分行等帳戶供陳育珅陳筠臻吳梅邑等人使用。陳育珅等人共招攬戴西江等655人投資 (該集團、「沈系」、「陳系」所招攬之投資人,詳如附表 三所示)。
二、渠等又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證期局之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投資 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俗稱代客操作或代操),且「集 團」旗下之各家投顧公司,均未經證期局許可經營代客操作 業務,除華氏鼎投顧、邵氏投顧、天力投顧外,其餘投顧公 司亦均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陳育珅為企圖拉抬 渠所宣稱認養之上市櫃公司股價,減少第一、二、三市場投



資人之疑慮,乃於內湖中央管理處(以聖堡威廉不動產仲介 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登記,址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 號7樓之4)成立證戰中心,並於臺北(址設臺北市○○路0 段00號4樓)及高雄(址設高雄市○○○路0號19樓之1)二 地分別設立戰情中心,並要求各投顧公司內部自行籌組戰情 中心,以配合從事代操業務。94年7月1日起陳育珅為大力推 展各該投顧從事代操業務,乃指派有犯意聯絡之華氏鼎投顧 王國庭先於華氏鼎投顧設立台南戰情中心(台南市○○路0 段000號10樓)辦理代客操作講習與訓練,並由陳育珅親臨 現場表演直接將上櫃公司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信昌公司,股票代號:6173)之股價拉上漲停,以展現渠可 以透過集團旗下投顧公司之組織,藉由代客操作之手法輕易 達到操控股價之目的。隨後上開投顧公司即陸續成立戰情中 心,並由業務幹部向社會上不特定之投資人招攬委託代客操 作業務(又簡稱STO),將客戶證券集保帳號及銀行帳號交 給戰情人員作為直接下單之用,陳育珅或中央管理處證戰中 心主任李誌丞再透過奇摩網站之MSN(即時通),分別以「 全國證戰最高指揮官」、「BOSS」(指陳育珅)及「戰情主 任」(指李誌丞)名義,下達交易代操股票之指令予各投顧 公司之戰情人員,以同步進行代客操作同檔股票,藉以炒作 該檔股價。陳育珅於前開投顧公司內總計成立十五處代客操 作之據點,該等據點於網路上MSN之代號分別係:豐朝投顧 台東總公司為「東一戰」、豐朝投顧台中分公司為「中二戰 」、豐朝投顧三民公司為「南一戰」、豐朝投顧自強公司為 「南二戰」、邵氏投顧台北公司為「北五戰」、邵氏投顧台 中公司為「中一戰」、尚益投顧高雄公司為「南三戰」、德 聯投顧台北公司為「北一戰」、聖堡威廉投顧公司為「北一 戰」、景辰投顧台北公司為「北二戰」、華氏鼎投顧台南公 司為「南五戰」、天力投顧羅東公司為「東二戰」、天力投 顧苗栗公司為「中三戰」、威爾森投顧台北公司為「北八戰 」、國際財富投顧公司為「北六戰」。全權委託代操股票之 投資人,詳如附表三所示。代操期間陳育珅及李誌丞曾指示 買進信昌公司,及秋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秋雨公司, 股票代號:9929)二家公司股票,由陳育珅指示華氏鼎投顧 之台南戰情人員,將委託代操客戶持有之「信昌公司」股票 賣給邵氏投顧、德聯投顧之代操投資人,經過一段期間之後 ,再指示邵氏投顧、德聯投顧將代操投資人先前買進之信昌 公司股票賣還給華氏鼎證券投顧,以營造交易活絡之假象, 反覆為之藉以操縱股價。各投顧公司所受全權委託代操股票 投資人數,詳如附表四所示。




三、陳育珅明知對於公開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 義連續高價買入,藉以抬高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通謀 買賣證券,以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竟基於意圖抬高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集中交易之清三公司、秋雨公司 ,及信昌公司股票價格之概括犯意,為下列行為:(一)清三公司股票價格部分:
陳育珅自94年3月4日起至同年5月9日止(下稱查核期間), 利用不知情之鄧益坤、呂賴、周佳穎(原名:周雅紅)及吳 梅邑等人分設於全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泰證券 公司),鄧益坤開設171643號證券帳戶,交割銀行為:復華 商業銀行(下稱復華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呂賴開設171708號證券帳戶,交割銀行為復華銀行南崁分 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公司埔 墘分公司(下稱倍利證券埔墘分公司,前身為:國際綜合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周佳穎 開設700N0000000證券帳戶,交割銀行為:日盛國際商業銀 行(下稱日盛銀行,前身為「寶島商業銀行」)板橋分行00 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富邦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天母分公司(下稱富邦證券天母分公司),吳梅邑開設 0000000號證券帳戶,交割銀行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富邦銀行)天母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 戶於94年1月1日後,帳號變更為000000000000號之證券帳戶 ,由其本人親自下單,或指定買賣之數量、價格後,以電話 通知蔡語彤、周佳穎、吳梅邑,委託不知情之全泰證券公司 營業員呂芳鎮、倍利證券埔墘分公司營業員簡玉娟及富邦證 券天母分公司營業員方龍賢等人下單,而以前述人頭帳戶買 進清三公司之股票,股票成交後,再指示蔡語彤、周佳穎、 吳梅邑等人以陳育珅及聖保威廉集團之資金完成交割。查核 期間共45個營業日中,陳育珅於其中18個營業日有買賣清三 公司股票之紀錄,總計利用上開帳戶買進5753張(每張為10 00股),以鄧坤益名義買進3693張,以呂賴名義買進280張 (查核期間呂賴原共計買入705張,惟其中425張部分係呂賴 以其個人名義買入,不計入陳育珅買進數量),以周佳穎名 義買進1150張,以吳梅邑名義買進630張,賣出3166張(以 鄧坤益名義賣出2856張,以周佳穎名義賣出280張,以吳梅 邑名義賣出30張),分占分析期間清三公司股票總成交量30 610張之百分之18.79及百分之10.34。陳育珅在查核期間內 ,連續以高價或於將收盤之際急速以漲停板價格委託買進之 拉尾盤方式,影響清三公司股票當天之收盤價及隔天開盤價 參考價而抬高清三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致



使清三公司股票於94年3月4日收盤價1.66元,拉抬至94年5 月9日收盤價5.55元,計上漲3.89元,漲幅高達百分之234.3 4,與同期間電子類股漲幅僅百分之0.76、大盤指數甚至下 跌百分之3.66相較,顯然悖離,明顯影響清三公司股票之成 交價格,其炒作詳情如下:
⒈94年3月21日,利用鄧坤益帳戶買賣情況:①13時3分4秒至 13時4分15秒間,分別以3.10元、3.14元(高於當時揭示成 交價3.05元及3.10元),連續分2筆合計委託買進77張,並 於13時3分28秒至13時4分28秒間成交77張,使成交價由3.05 元上漲至3.14元(上漲9檔),占該時段成交量77張之百分 之百。②13時19分5秒至13時19分40秒間,分別以3.30元、3 .33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26元及3.30元),連續分2筆 合計委託買進35張,並於13時19分27秒至13時19分57秒間成 交35張,使成交價由3.26元上漲至3.33元(上漲7檔),占 該時段成交量35張之百分之百。③13時22分24秒,以漲停價 3.35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25元),1筆委託買進42張 ,並於13時22分57秒成交42張,使成交價由3.25元上漲至3. 35元(上漲10檔),占該時段成交量42張之百分之百。該日 鄧坤益、周佳穎、呂賴等3帳戶共買進482張,賣出187張, 占市場成交量983張之買進比例百分之49.03,賣出比例百分 之19.02。該日清三公司股價漲幅為百分之6.68,同類股漲 幅為百分之0.38,加權股價指數漲幅為百分之0.24。 ⒉94年3月28日,利用鄧坤益帳戶買賣情況:①13時5分24秒至 13時9分48秒間,分別以3.80元、3.82元、3.84元(高於當 時揭示成交價3.64元、3.80元、3.82元),連續分3筆合計 委託買進23張,並於13時7分58秒至13時9分58秒間成交23張 ,使成交價由3.64元上漲至3.84元(上漲20檔),占該時段 成交量23仟股之百分之百。②13時21分9秒至13時22分8秒間 ,分別以3.91元、3.96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65元及3. 91元),連續分2筆合計委託買進315張,並於13時21分28秒 至13時30分0秒間成交315張,使成交價由3.65元上漲至3.96 元(上漲31檔),占該時段成交量315張之百分之百。該日 鄧坤益、周佳穎、呂賴等3帳戶共買進338張,賣出0張,占 市場成交量504張之買進比例百分之67.07,賣出比例百分之 0。該日清三公司股價漲幅為百分之1.27,同類股跌幅為百 分之0.05,加權股價指數跌幅為百分之0.28。 ⒊94年4月1日,利用鄧坤益帳戶買賣情況:①13時22分48秒至 13時29分47秒間,分別以3.79元、3.80元、3.85元、4. 01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79元、3.79元、3.8、3.85元) ,連續分4筆合計委託買進141張,並於13時22分59秒至13時



30分0秒間成交141張,使成交價由3.79元上漲至3.85元(上 漲6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46張之百分之96.58。該日鄧坤 益、周佳穎、呂賴等3帳戶共買進145張,賣出0張,占市場 成交量377仟股之買進比例百分之38.46,賣出比例百分之0 。該日清三公司股價漲幅為百分之2.66,同類股漲幅為百分 之1.11,加權股價指數漲幅為百分之0.38。 ⒋94年4月4日,利用鄧坤益帳戶買賣情況:①9時31分17秒至9 時33分9秒間,分別以3.85元、3.90元、3.93元、3.95元、3 .99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85元、3.85元、3.90元、3.9 3元、3.95元),連續分5筆合計委託買進18張,並於9時31 分30秒至9時33分31秒間成交18張,使成交價由3.85元上漲 至3.99元(上漲14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8張之百分之百。 ②9時35分34秒至9時40分19秒間,分別以3.85元、3.99元、 4元、4.04元、4.04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85元、3.85 元、3.99元、4元、4.04元),連續分5筆合計委託買進93張 ,並於9時36分0秒至9時40分30秒間成交93張,使成交價由 3.85元上漲至4.04元(上漲19檔),占該時段成交量93仟股 之百分之百。③9時51分42秒至9時52分37秒間,分別以3.98 元、4.04元、4.08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98元、3.98元 、4.04元),連續分3筆合計委託買進46張,並於9時52分1 秒至9時53分0秒間成交46張,使成交價由3.98元上漲至4.08 元(上漲10檔),占該時段成交量46張之百分之百。該日鄧 坤益、周佳穎、呂賴等3帳戶共買進700張,賣出0張,占市 場成交量773張之買進比例百分之90.55,賣出比例百分之0 。該日清三公司股價漲幅為百分之6.49,同類股跌幅為百分 之0.40,加權股價指數跌幅為百分之0.41。 ⒌94年4月8日,利用鄧坤益、周佳穎帳戶買賣情況:①9時1分 38秒,以4.28元(高於開盤參考價4元),1筆委託買進45張 ,並於9時1分38秒成交45張,使開盤價上漲至4.1元(上漲 10檔),占該時段成交量45張之百分之百。②13時28分46秒 ,以4.28元(高於當時成交價4元),1筆委託買進184張, 並於13時30分0秒成交184張,使成交價由4元上漲至4.1元( 上漲10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84張之百分之百。該日鄧坤 益、周佳穎、呂賴等3帳戶共買進237張,賣出0張,占市場 成交量306張之買進比例百分之77.45,賣出比例百分之0。 該日清三公司股價漲幅為百分之2.5,同類股漲幅為百分之 1.27,加權股價指數漲幅為百分之0.87。 ⒍94年4月19日,利用周佳穎帳戶買賣情況:13時28分36秒, 以4.59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05元),1筆委託買進217 張,並於13時30分0秒成交217張,使成交價由4.05元上漲至



4.29元(上漲24檔),占該時段成交量217張之百分之百。 該日鄧坤益、周佳穎、呂賴等3帳戶共買進217張,賣出0張 ,占市場成交量276張之買進比例百分之78.62,賣出比例百 分之0。該日清三公司股價漲幅為百分之0,同類股漲幅為百 分之0.48,加權股價指數漲幅為百分之0.58。 ⒎94年4月20日,利用周佳穎帳戶買賣情況:①11時46分54秒 ,以4.49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45元),1筆委託買進 111張,並於11時46分59秒成交111張,使成交價由4.45元上 漲至4.49元(上漲4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11張之百分之百 。②12時59分18秒,以4.48元(低於當時成交價4.56元), 1筆委託賣出400張,並於12時59分28秒成交399張,使成交 價由4.56元下跌至4.48元(下跌8檔),占該時段成交量400 張之百分之99.75。該日鄧坤益、周佳穎、呂賴等3帳戶共買 進237張,賣出2828張,占市場成交量7989張之買進比例百 分之2.96,賣出比例百分之35.39。該日清三公司股價漲幅 為百分之0,同類股跌幅為百分之1.53,加權股價指數跌幅 為百分之0.96。
⒏利用吳梅邑帳戶買賣狀況:於94年4月13日以4.05元1筆買進 清三公司股票242張;於4月15日以4.05元賣出30張,同日以 4.30元買進170張;於4月18日分別以4.10元買進17張,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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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