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再字第7號
再審聲請人 廖誌錦
再審相對人 白樺博
廖本棟
廖光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
104年3月18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19號第三審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專屬為裁定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於民國一0四年四月十日提起民事聲明不 服再審之訴書狀,其中對最高法院一0四度台抗字第二一九 號確定裁定部分,經本院於一0四年五月五日準備程序中行 使闡明後,再審聲請人表示對此部分亦聲請再審,則依上揭 規定,應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轄,爰依職權移送於最 高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