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五О九號
原 告 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嵩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參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陸拾肆元,其中新台幣壹佰零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予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爭執事項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受僱於被告嵩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嵩大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許,駕駛YO─九一四六號廂型車,行經高雄縣長庚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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